史海勾沉:中国贱民阶层“四类分子”探讨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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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勾沉:中国贱民阶层“四类分子”探讨之二


二、作为贱民阶层的四类分子

李公开始认为,以自己的经历来说,四类分子似乎是一个不太复杂的概念,然而随着资料收集与分析,发现这是一个让人糊涂的概念,因此不得不对相关概念作一些梳理,否则无法进一步讨论

(一)几个基本概念

在讨论四类分子阶层之前,有几个中国特色的政治概念需要澄清。按官方语言,成份与出生的含义如下:

本人成份:指本人参加工作或土地改革前的社会地位。

家庭出身:指本人取得独立经济地位前或参加工作前的家庭阶级成份。根据上述含义,家庭出身是可以追溯到土改前家庭成份,并且随着血缘而向下传递。在文革中因发表《出身论》而被处死的遇罗克把成份与出生分别界定为“出身和成份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老子的成份是儿子的出身。”详见《黑龙江省志。GCD 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6,(包含纠错数)。遇罗克定义的关键就在于想切断出身与成份之间的纽带,也因此打破了当年制度设计中的潜在意图,这可能是导致他被处决的原因之一。

管制:中国大陆创造的一种刑罚,用于处理最轻度的犯罪或者被认定有罪者。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民众监督下进行劳动的刑罚。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对被管制分子,应剥夺下列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行政职务之权;参加入民武装与人民团体之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移及示威游行之自由权;享受人民荣誉之权。

决定何人被管制,管制时间多长,在法律上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实际上发生过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私自管制他人。大跃进时期不少基层成立“学好队”,随意关押不服的民众,强迫他们劳动。被管制者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由于没有全国性资料,只能就局部资料来说明。例如四川省绵阳县1952年被管制人口占总人口2.9%.详见《当代中国的江苏(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701页。由于当时有的公社、大队和下乡干部就可决定将一部分人管制起来。有些地方将一些四类分子的子女亦管制起来。河北定县19724月,统计登记全县有五类分子7750人,到当年12月就猛增到1.25万人。详见《福建省志。公安志》,方志出版社,199767页 。有一农民1961年被认为参与盗窃判处管制五年,宣判时因病未到庭,既没有审理也没有宣判,以后再未处理。直到1973年清理专政对象时,发现曾经批准判其管制,才在群众中宣布。宣布后,此农民不服,提出申诉。1975年县公安局以闹翻案为由,下达了戴帽通知书,并告知按原判管制执行。详见《江西省公安志》,方志出版社,199650页(包含纠错数)。

监督劳动:虽然没有被管制,或者已经解除管制,但是依然要在其他民众和基层干部的监督下从事劳动改造。谁有权让人受到监督劳动,没有明文规定,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然而实际这个权力操纵在基层干部手中。

“帽子”、“戴帽”和“摘帽”:口语化的政治名词,虽然经常出现在官方的文献当中,但是李公从没有见到官方的定义。根据社会上对这几个概念的理解,“帽子”是指政治上的异己者,比如中国存在过四类分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叛乱分子”等称号:“戴帽”就是被贴上政治异己者的标签,然而谁有权让人“戴帽”,没有明文规定,也是一个法律上的盲区。:“摘帽”就是被解除政治异己者的标签,虽然给人“戴帽”的权力不清楚,但是“摘帽”的权力却是比较明白的,一般基层是无权给人“摘帽”。尽管摘了“帽”,“摘帽”者本身也是一种标签,比如1979年以前的“摘帽右派”,其社会地位高于没有“摘帽”的右派分子,但是还无法真正成为普通民众。

根据上述定义,四类分子中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由于本人成份而成为“分子”的,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这些人的后代的家庭出身是地主或者富农,并且往后传递家庭出身。另一类是由于自己的行为而成为“分子”的,属于这种情况的有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和右派分子,这些人本人成份比较复杂,可以是贫下中农,也可以是地主富农或者其他成份。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不是成份,他们的亲属被称为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家属。

从法理的角度看,本人成份并不等于“分子”,严格意义上说,四类分子是那些被管制的人,至少要监督劳动的人才够格,但是实际上大多数本人成份是地主、富农的人,或者曾经是“反革命”的人,尽管没有管制,也不是处于所谓的“监督劳动”状态下的人,依然被视为四类分子。例如1958年青海省的四类分子当中,管制的占22.2%,监督劳动的占26.7%,仅仅是戴帽的占51.1%,成为人数最多的一部分。详见《当代中国的甘肃(下)》,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344页。

(二)四类分子是什么样的人

要搞清四类分子是什么人、有多少人、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虽然四类分子是一个活生生存在着的庞大人群,但是从学术的角度给四类分子阶层一个明确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这种困难主要有几方面:(1)四类分子阶层是一个随着时间改变而有所改变的群体;(2)划分四类分子的标准含糊不清;(3)相关法规执行非常随意,人为因素突出。(4)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四类分子本来就不是一个有共同特征的群体,而是一个人为的群体。

1)四类分子没有一个延续的内涵

要意识到,四类分子的含义实际上是一个处于社会底层的另类阶层,因此是随着不同年代,社会对另类的定义不同,内涵也不断变化。在解放初期,在一些地区,最初只有“三类分子”这一称呼(地主、富农、反革命);后来加上“坏分子”成为四类分子;1957年反右运动后,四类分子的群体中增加了“右派分子”后变成了“五类分子”,今天社会上成为戏谑语言的“黑五类”就源于此。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五类分子”中增加了“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反动学术权威、叛徒、特务”四类,变成了所谓的“黑九类”。文化大革命中后期,“黑九类”这一称呼销声匿迹,到了1979年绝大部分右派得到平反,因此“五类分子”又变成四类分子。由于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依然是阶级敌对的成份,因此今天的论述基本上用四类分子这一称呼,实际上,大部分时间内,“五类分子”的称呼远远超过四类分子。

2)四类分子的标准不清楚。

标准的含糊性,最突出的体现在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耐人寻味的是划定“右派”与给“右派分子摘帽”居然根据的是同一份文件的不同两段文字。1957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这一文件,文字内容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是一个让基层干部可以随意判定右派的文件,以其中划定右派和不划为右派的相应两段话为例: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城市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革命,反对GCD 和人民Z/F 关于社会经济的基本政策(如工业化、统购统销等);否定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坚持资本主义立场,宣扬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剥削……

……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对于局部性的工作制度,局部性的不属于根本原则的政策,工作中的问题,学术性的问题,GCD 的个别组织、个别工作人员表示不满,提出批评的人,即使意见错误,措词尖锐,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同样,在根本立场上并不反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而只是在思想意识上有某些错误的人,也不应划为右派分子……青海省志编纂委员会:详见《青海省志。公安志》,黄山书社,1995131页。

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一个人的根本立场,谁来确定一个人的根本立场。因此在不同的政治气氛下,一个人可以根据前者被划成右派,也可以根据后者给予平反。

1957年后全国划的55万右派,绝大多数人在1979年得到平反,其法理依据多少有些荒唐。

四类分子当中,人数最多的是地主、富农,对于这两类人的界定是比较明确的,主要是依靠土地改革中划定的成份。由于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从土地革命战争开始到20世纪50年代结束,跨越了20多年的时间,因此各地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标准,差异非常大,实际上也无法有统一的标准。

全国到底有多少地主富农,李公只见到两份比较权威的数据:一是国家统计局1952年土改前的数据,这一数据表明地主占总人口4.75%、富农占4.66%,两者合计占9.41%.人口数据来自;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统计资料汇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另一是根据195423个省、自治区1.5万多户农家收支调查资料得出的数据,土改结束后地主阶级占总人口2.6%、富农阶级占5.3%,两者合计占7.9%.11

中国各地土地占有情况相差比较大,一些地区土地分配比较均匀,因此地主富农也不多。以陕西省关中地区为例,地主占有的土地约为总土地量的4-5%,富农约为10%,12因此地主富农占人口的比重远远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这种地方后来被认为是土地改革不彻底,又人为制造出一大批地主富农。四清运动中硬套“地主、富农约占农村总户数8%”的框框,补定了一大批所谓“漏网地主、富农”。四清的重点地区陕西省长安县补定的地主、富农户数比土改时增加了1.2倍。凡补定为地主、富农的户,多余的房屋和其他财产一律没收。这些补定的地主、富农,其实绝大多数是小土地出租者、上中农,有些还是中农。13

反革命分子的定义就比较复杂,在中国反革命分成现行反革命与历史反革命两类。

建国初期有过关于反革命的定义,这一定义可以认为是对现行反革命的。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列举的反革命罪行: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策动、勾引、收买公职人员、武装部队或民兵进行叛变、持械聚众叛乱的主谋者、指挥者及其他罪恶重大者;间谍或资敌行为者;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利用封建会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以反革命为目的,策谋或执行破环、杀害行为;以反革命为目的,有挑拨、煽惑行为;以反革命为目的偷越国境者;聚众劫狱或暴动越狱,其组织者、主谋者、积极参加者;窝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

关于历史反革命的定义,可以用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中的定义,这一文件中规定要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包括:反革命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坚持反动立场之地主分子;坚持反动立场之蒋伪军政官吏;其他应于管制的反革命分子。由此可以比较清楚历史反革命分子的内含。

坏分子的界定是相当随意的,也因此成为基层干部管制民众的一种武器。虽然国务院在一个文件中曾经规定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但是政治骗子、叛变分子可能更多是归入反革命之列,而流氓分子又是一个很难认定的标准。14还有一种半官方的定义,除了残余反革命分子外的流氓、盗窃、纵火、凶杀、抢劫、诈骗、强奸犯以及那些严重违法乱纪和破坏公共秩序的罪犯,通称为坏分子15.

由于对坏分子的定义不清楚,因此有犯罪行为者的家属也常常被当成四类分子看待。1957年福建省光泽县因为乡干部贪污,在一个乡引发了一场骚乱。政法部门捕、判了39名“闹事”群众,判处有期徒刑6人(2人在服刑期间死亡),判处管制的2人,另有1人自杀。这些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受到惨重损失,家属子女也受到株连,被作为四类分子看待,不分给自留地,劳动不能同工同酬,子女不能上中学、升大学,更不能参军、招工、招干(此案于1962年平反)。16

3)对四类分子的划定相当随意

许多地区均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莫明其妙成为四类分子的人,以下是几个比较突出的例子:河北省三河县1979年全县1194名四类分子中,无合法手续宣布无效的473人,占当年四类分子总数41.17%.171959年淄博市一公社实有“五类分子”311名,而被错划为“五类分子”的竟达1365名,超过实有数的3倍多。被错划的多数是“五类分子”的家属、子弟;有的把有小偷小摸行为和爱发牢骚、讲怪话、顶撞基层干部的人划成坏分子;有的把一般政治历史问题的人,错划为反革命分子。18有的地方对四类分子划分县管制、区管制、村管制,70%以上的四类分子是属于村管制。19由此可见,划定四类分子的权力相当大一部分在基层干部手中。

4)四类分子是一个人为建构的阶层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四类分子是由各种人组成,而且因时因地也不同。四川省荣昌县在1978年对“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戴帽案件进行了复查,计戴帽数139人(包括四类分子、其他分子),能维持原决定3人。20所以说四类分子是一个人为建构的阶层,他们内部没有太多的共性。

釋:

11黄道霞、余展、王西玉主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1353

12《当代中国的陕西(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187

13陕西省农业合作简史编委会:《陕西省农业合作简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251

14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工资福利文件选编(第二册)》,冶金工业出版社,19801151

15编者:《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党在农村中的阶级政策问答》,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26

16罗时来:牛田事件始末,《福建党史月刊》19949

17三河县档案馆:《三河县大事记》,198889

18《山东省志。司法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261

19《平谷县志》,北京出版社,2001434

20《荣昌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729

(责任编辑:编辑林长岳)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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